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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豐城73死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總承包單位最終處罰公告

    發表:2018/11/6
    來源:轉載   瀏覽量:3361次 相關主題:安全事故 平臺坍塌

    住建部公布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工程總承包單位的處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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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原文

    建督罰字[2018]3號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4日7時33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一起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結案的通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你單位作為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總承包施工管理職責缺位,對分包施工單位缺乏有效管控,未按規定要求分包施工單位將筒壁工程作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未發現和制止分包施工單位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

    我部于2017年12月1日向你單位發出《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17]15號),你單位于2017年12月19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要求聽證或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和七十四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單位工程總承包停業整頓一年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 系 人:張強華

    聯系電話:010—58933576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江西豐城發電廠“11·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一、調查組成員

         由安全監管總局牽頭,公安部、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資委、質檢總局、全國總工會、國家能源局以及江西省政府派員參加,全面負責事故調查工作。同時,邀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并聘請了建筑施工、結構工程、建筑材料、工程機械等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二、工程概況

         事發7號冷卻塔屬于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是三期擴建工程中兩座逆流式雙曲線自然通風冷卻塔(如圖1所示)其中一座,采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兩座冷卻塔布置在主廠房北側,整體呈東西向布置,塔中心間距197.1米。7號冷卻塔位于東側,設計塔高165米,塔底直徑132.5米,喉部高度132米,喉部直徑75. 19米,筒壁厚度0.23至1.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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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冷卻塔外觀及剖切效果圖

         筒壁工程施工采用懸掛式腳手架翻模工藝,以三層模架(模板和懸掛式腳手架)為一個循環單元循環向上翻轉施工,第1、第2、第3節(自下而上排序)筒壁施工完成后,第4節筒壁施工使用第1節的模架,隨后,第5節筒壁使用第2節筒壁的模架,以此類推,依次循環向上施工。腳手架懸掛在模板上,鋪板后形成施工平臺,筒壁模板安拆、鋼筋綁扎、混凝土澆筑均在施工平臺及下掛的吊籃上進行。模架自身及施工荷載由澆筑好的混凝土筒壁承擔。

         7號冷卻塔內布置1臺YDQ26×25-7液壓頂升平橋,距離塔中心30. 98米,方位為西偏北19. 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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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冷卻塔施工模擬圖

         7號冷卻塔于2016年4月11日開工建設,4月12日開始基礎土方開挖,8月1 8日完成環形基礎澆筑,9月27日開始筒壁混凝土澆筑,事故發生時,已澆筑完成第52節筒壁混凝土,高度為76.7米。

      三、相關參建單位及工程組織實施情況

         1.工程建設方。

            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三期發電廠(以下簡稱豐城三期發電廠)為項目的法定建設單位,是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西贛能股份公司)的子公司,江西贛能股份公司控股股東為江西省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江西投資集團)。

            江西投資集團成立了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江西投資集團、江西贛能股份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等相關人員組成。領導小組下設工程建設指揮部,工程建設指揮部組織架構采用豐城發電廠二期和三期一體化管理模式,安全監督等工作均由豐城二期發電廠相應職能部門安排專人負責,新設置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工程部、綜合部和生產準備辦,負責三期擴建工程項目的內外協調、工程安全、質量、進度、控價、生產準備等工作,人員由豐城二期發電廠內部抽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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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3工程項目參建單位關系圖

         2.工程監理方。

           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斯耐迪公司)為項目的監理單位,具有電力工程、機電安裝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監理甲級資質,其業務經營由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直接管理。

           2016年1月,上海斯耐迪公司與豐城三期發電廠簽訂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2×1000MW超臨界機組擴建工程監理合同》。合同規定監理單位對施工準備、試樁、地基處理、采購、土建、安裝及調試、竣工驗收、達標創優、工程竣工結算及保修服務進行全過程監理。上海斯耐迪公司成立了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監理部(以下簡稱項目監理部),下設綜合管理組、土建監理組、安全調試監理組、安全監理組。

         3.工程總承包方。

           中南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電力設計院)為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具有甲級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是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工程集團)的全資子公司,中電工程集團是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015年11月,中南電力設計院與豐城三期發電廠簽訂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EPC總承包合同》,工期為2015年11月30日至2018年2月28日。合同范圍包括全部工程勘察設計、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工程實施全面管理、建筑、安裝、調試、試運、技術服務、培訓、功能試驗直至驗收交付生產、工程創優以及在質量保修期內的消缺保修服務等全過程的EPC總承包工作。201 5年12月10日,中南電力設計院成立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以下簡稱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對工程項目進行具體組織實施和控制,對項目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目標全面負責。

         4.施工、勞務、混凝土供應方。

           河北億能煙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億能公司)為7號冷卻塔施工單位,具有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2016年3月18日,河北億能公司與中南電力設計院簽訂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施工D標段一冷卻塔與煙囪施工合同》,計劃工期為2016年3月20日至2017年8月25日。主要施工內容包括7號、8號冷卻塔和煙囪。2016年3月26日,河北億能公司成立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部(以下簡稱施工單位項目部),在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統一管理下,具體負責7號冷卻塔施工。

           河北魏縣奉信建筑安裝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魏縣奉信勞務公司)為7號冷卻塔勞務分包單位,具有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2 016年4月10日,魏縣奉信勞務公司與河北億能公司簽訂了《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冷卻塔主體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為包清工+包部分材料機具,由魏縣奉信勞務公司提供勞務作業隊伍,負責7號、8號冷卻塔主體工程施工圖設計范圍內所有勞務作業。經查,在7號冷卻塔基礎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項目部指定社會自然人宋旭方以魏縣奉信勞務公司名義組織勞務作業隊伍;在上部筒壁工程施工中,施工單位項目部更換了勞務作業隊伍,指定社會自然人白書平以魏縣奉信勞務公司名義組織勞務作業隊伍。

           國電豐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是7號冷卻塔預拌混凝土供應單位。2016年7月22日,豐城鼎力建材公司與河北億能公司簽訂了《商品混凝土采購合同》,由豐城鼎力建材公司負責供應商品混凝土。經查,豐城鼎力建材公司在未獲批準的情況下,已于2016年4月在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施工現場設立混凝土攪拌站,開始供應混凝土。

      四、事故經過及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16年11月24日6時許,混凝土班組、鋼筋班組先后完成第52節混凝土澆筑和第53節鋼筋綁扎作業,離開作業面。5個木工班組共70人先后上施工平臺,分布在筒壁四周施工平臺上拆除第50節模板并安裝第53節模板。此外,與施工平臺連接的平橋上有2名平橋操作人員和1名施工升降機操作人員,在7號冷卻塔底部中央豎井、水池底板處有19名工人正在作業。

            7時33分,7號冷卻塔第50-52節筒壁混凝土從后期澆筑完成部位(西偏南15°-16°,距平橋前橋端部偏南弧線距離約28米處)開始坍塌,沿圓周方向向兩側連續傾塌墜落,施工平臺及平橋上的作業人員隨同筒壁混凝土及模架體系一起墜落,在筒壁坍塌過程中,平橋晃動、傾斜后整體向東倒塌,事故持續時間24秒(部分事故現場如圖4、圖5、圖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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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4事故現場鳥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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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5第49節筒壁頂部殘留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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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6事故現場坍塌平橋

        (二)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事故導致73人死亡(其中70名筒壁作業人員、3名設備操作人員),2名在7號冷卻塔底部作業的工人受傷,7號冷卻塔部分已完工工程受損。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標準和規定統計,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0197.2萬元。

        (三)事故信息接報及前期應急處置情況

            2016年11月24日7時43分,江西省豐城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河北億能公司現場施工人員報警,稱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坍塌事故。110指揮中心立即將接警信息通知豐城市公安消防大隊、120急救中心、豐城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等單位和部門。

            8時07分,豐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立即調派公安、安全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醫療、交通等單位攜帶挖掘機、吊車、鏟車等重型機械設備趕赴現場處置。8時15分,豐城市委辦公室、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分別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電話匯報事故情況。8時50分,豐城市委辦公室、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分別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事故信息。

            9時03分,江西省政府相關負責同志調度了解事故現場傷亡情況后,啟動省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9時13分,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向江西省政府值班室報告事故信息。

            9時30分,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調度國家(區域)礦山應急救援樂平隊,江西省礦山救護總隊、豐城大隊、新余大隊,豐城市礦山救護隊及部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骨干隊伍攜帶無人機、生命探測儀、破拆及發電等設備參加救援。

            9時50分,江西省政府值班室向國務院應急辦報告事故信息。

            10時30分,江西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抵達事故現場,對人員搜救等工作作出安排,決定成立事故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救援指揮部),由江西省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擔任救援指揮部總指揮,救援指揮部下設現場救援、安全保衛、醫療等7個小組。

            11時20分,江西省委主要負責同志抵達事故現場指導救援和善后工作。

        (四)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救援指揮部調集3370余人參加現場救援處置,調用吊裝、破拆、無人機、衛星移動通信等主要裝備、車輛640余臺套及10條搜救犬。救援指揮部通過衛星移動通信指揮車、微波圖傳、4G單兵移動通信等設備將現場圖像實時與國務院應急辦、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江西省政府聯通,確保了救援過程的精準研判、科學指揮。

            救援指揮部按照“全面排查信息、快速確定埋壓位置、合理劃分救援區域、全力開展搜索營救”的救援方案,將事故現場劃分為東1區、東2區、南1區、南2區、西區、北1區、北2區等7個區,每個區配置2個救援組輪換開展救援作業。按照“由淺入深、由易到難,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救援人員采取“剝洋蔥”的方式,用挖掘機起吊廢墟、牽引移除障礙物,每清理一層就用雷達生命探測儀和搜救犬各探測一次,全力搜救被埋壓人員。

            11月24日18時、11月25日11時,救援指揮部分別召開了新聞發布會,通報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情況。

            截止2016年11月25日12時,事故現場搜索工作結束,在確認現場無被埋人員后,救援指揮部宣布現場救援行動結束。

        (五)醫療救治及善后情況

            豐城市120急救中心接報后立即派出第一批3輛救護車趕赴事故現場將傷員送往醫院。豐城市人民醫院開辟“綠色通道”,安排事故傷員直接入院檢查、治療,按照一級護理標準提供24小時專人護理服務。11月24日11時,救援指揮部調集的南昌大學第一附屬醫院第一批醫療專家趕到豐城市指導救助傷員。

            救援指揮部成立了善后處置組,下設9個工作服務小組,按照每名遇難者一個工作班子的服務對接工作機制,做好遇難者家屬的情緒疏導、心理安撫、賠償協商、生活保障等工作。截止2016年11月30日,事故各項善后事宜基本完成。

      五、事故直接原因

         經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在7號冷卻塔第50節筒壁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第50節模板,致使第50節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護,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載,從底部最薄弱處開始坍塌,造成第50節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體系連續傾塌墜落。墜落物沖擊與筒壁內側連接的平橋附著拉索,導致平橋也整體倒塌。具體分析如下:

          (一)混凝土強度情況

               7號冷卻塔第50節模板拆除時,第50、51、52節筒壁混凝土實際小時齡期分別為29-33小時、14-18小時、2-5小時。

               根據豐城市氣象局提供的氣象資料,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間,當地氣溫驟降,分別為17-21℃、6-17℃、4-6℃和4-5℃,且為陰有小雨天氣,這種氣象條件延遲了混凝土強度發展。

               事故調查組委托檢測單位進行了同條件混凝土性能模擬試驗,采用第49-52節筒壁混凝土實際使用的材料,按照混凝土設計配合比的材料用量,模擬事發時當地的小時溫濕度,拌制的混凝土入模溫度為8.7-14.9℃。試驗結果表明,第50節模板拆除時,第50節筒壁混凝土抗壓強度為0.89-2. 35MPa;第51節筒壁混凝土抗壓強度小于0.29MPa;52節筒壁混凝土無抗壓強度。

               而按照國家標準中強制性條文,拆除第50節模板時,第51節筒壁混凝土強度應該達到6MPa以上。

               對7號冷卻塔拆模施工過程的受力計算分析表明,在未拆除模板前,第50節筒壁根部能夠承擔上部荷載作用,當第50節筒壁5個區段分別開始拆模后,隨著拆除模板數量的增加,第50節筒壁混凝土所承受的彎矩迅速增大,直至超過混凝土與鋼筋界面粘結破壞的臨界值。

         (二)平橋倒塌情況

             經察看事故監控視頻及問詢現場目擊證人,認定7號冷卻塔第50-52節筒壁混凝土和模架體系首先倒塌后,平橋才緩慢倒塌。

             經計算分析,平橋附著拉索在混凝土和模架體系等墜落物沖擊下發生斷裂,同時,巨大的沖擊張力迅速轉換為反彈力反方向作用在塔身上,致使塔身下部主弦桿應力劇增,瞬間超過抗拉強度,塔身在最薄弱部位首先斷裂,并導致平橋整體倒塌。

         (三)人為破壞等因素排除情況

             經調查組現場勘查、計算分析,排除了人為破壞、地震、設計缺陷、地基沉降、模架體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發生的可能。

      六、相關施工管理情況

         經調查,在7號冷卻塔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為完成工期目標,施工進度不斷加快,導致拆模前混凝土養護時間減少,混凝土強度發展不足;在氣溫驟降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加快混凝土強度發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嚴重缺陷,未制定針對性的拆模作業管理控制措施;對試塊送檢、拆模的管理失控,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具體事實如下:

          (一)工期調整情況

              按照中南電力設計院與河北億能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7號冷卻塔施工工期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6月25日,共437天。

              2016年4月1日,施工單位項目部編制了《施工D標段冷卻塔與煙囪施工組織設計》,7號冷卻塔施工工期調整為2016年4月15日到2017年4月30日,其中筒壁工程工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共212天。

              2016年7月27日,在施工單位項目部報送的8月份進度計劃報審表中,建設單位提出“煙囪及7號冷卻塔應考慮力爭年底到頂計劃”的要求。

              2016年7月28日,在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報送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工程聯系單《關于里程碑計劃事宜》中,施工單位項目部將7號冷卻塔施工工期調整為2017年1月18日結構封頂。2016年8月1日,建設單位簽署:“同意暫按調整計劃執行,合同考核工期另行協商”。

              實際施工中,7號冷卻塔基礎、人字柱、環梁部分基本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度計劃施工。但在7月28日的調整中,筒壁工程工期由2016年10月1日至201 7年4月30日調整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工期由212天調整為110天,壓縮了102天。

              7號冷卻塔工期調整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均沒有對縮短后的工期進行論證、評估,也未提出相應的施工組織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二)“大干100天骨活動情況

              2016年上半年,由于設計、采購和設備制造等原因,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實際施工進度和合同計劃相比滯后較多,建設單位向總承包單位項目部提出策劃“大干100天”活動,促進完成2016年度計劃和2017年春節前工作目標。

              2016年8月9日至9月6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連續5次在監理協調會(第28-32次)上提出“8月底要掀起大干100天現場施工高潮,總包和各施工單位要對大干100天進行策劃”等要求。

              2016年9月5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組織各標段施工單位項目部編制了《“大干100天”活動策劃方案》,并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批準。方案對煙囪冷卻塔、主廠房主體結構、鍋爐及電廠成套設備以外的輔助設施等施工項目確定了形象進度和節點目標,要求各施工單位加大人力資源和施工資源投入,將計劃施工內容分解到月進度計劃、周進度計劃,采取加班、連班、24小時倒班等措施加快施工進度。

              2016年9月13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各標段及輔助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啟動了“大干100天”活動,活動時間從2016年9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當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三家簽訂了“大干1 00天”目標責任書,其中7號冷卻塔簡壁工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1月18日(與7月28日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工程聯系單《關于里程碑計劃事宜》上的工期一致)。

              在“大干100天”活動期間,施工單位項目部定期報送7號冷卻塔月進度計劃、周進度計劃,項目監理部、總承包單位項目部定期督促進度計劃的實施。項目監理部先后5次在月進度計劃報審表上或工程協調會上要求嚴格按照“大干100天”策劃方案施工,加大對責任單位的考核。

              “大干100天”活動嚴格限定了7號冷卻塔施工進度。

         (三)筒壁工程施工方案管理情況

             施工單位項目部于2016年9月14日編制了《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經項目部工程部、質檢部、安監部會簽,報項目部總工程師于9月18日批準后,分別報送總承包單位項目部、項目監理部、建設單位工程建設指揮部審查,9月20日上述各單位完成審查。

             施工方案中計劃工期為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1月18日,內容包括筒壁工程施工工藝技術、強制性條文、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源辨識及環境辨識與控制等部分。施工單位項目部未按規定將筒壁工程定義為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施工方案在強制性條文部分列入了《雙曲線冷卻塔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 GB50573-2010)第6.3.15條“采用懸掛式腳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時其上節混凝土強度應達到6MPa以上”,但并未制定拆模時保證上節混凝土強度不低于6MPa的針對性管理控制措施。

             施工方案在危險源辨識及環境辨識與控制部分,對模板工程和混凝土工程中可能發生的坍塌事故僅辨識出1項危險源,即“在未充分加固的模板上作業”。

             施工方案編制完成后,施工單位項目部工程部進行了安全技術交底。截至事故發生時,施工方案未進行修改。

         (四)模板拆除作業管理情況

             按施工正常程序,各節筒壁混凝土拆模前,應由施工單位項目部試驗員將本節及上一節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送到總承包單位項目部指定的第三方試驗室(江西省南昌科盛建筑質量檢測所)進行強度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報告施工單位項目部工程部長,工程部長視情況再安排勞務作業隊伍進行拆模作業。

             按照2016年4月6日施工單位項目部報送的7號冷卻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范圍劃分表,筒壁工程的模板安裝和拆除作業屬于現場見證點,需要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見證和驗收拆模作業。

             經查,施工單位項目部從未將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送到總承包單位指定的第三方試驗室進行強度檢測,偶爾將試塊違規送到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攪拌站進行強度檢測。2016年11月23日下午,施工單位項目部試驗員在進行7號冷卻塔第50節模板拆除前的試塊強度送檢時,發現第50節、51節筒壁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未完全凝固無法脫模,于是試驗員將2塊煙囪工程的試塊取出送到混凝土攪拌站進行強度檢測。經檢測,煙囪試塊強度值不到IMPa。試驗員將上述情況電話報告給工程部部長宋永壯,至事故發生時,宋永壯未按規定采取相應有效措施。

             施工單位項目部在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過程中,沒有關于拆模作業的管理規定,也沒有任何拆模的書面控制記錄,也從未在拆模前通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除施工單位項目部明確要求暫停拆模的情況外,勞務作業隊伍一直自行持續模板搭設、混凝土澆筑、鋼筋綁扎、拆模等工序的循環施工。

         (五)關于氣溫驟降的應對管理情況

             施工單位項目部在獲知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24日期間氣溫驟降的預報信息后,施工單位項目部總工程師安排工程部通知試驗室,增加早強劑并調整混凝土配合比,以增加混凝土早期強度。但直至事故發生,該工作沒有得到落實。

             河北億能公司于11月14日印發《關于冬期施工的通知》(億能工字(2016)3號),要求公司下屬各項目部制定本項目的《冬期施工方案》,并且在11月17日前上報到公司工程部審批、備案且嚴格執行。施工單位項目部總工程師、工程部長認為當時江西豐城的天氣條件尚未達到冬期施工的標準,直至事故發生時,項目部一直沒有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七、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河北億能公司

            1.安全生產管理機制不健全。7號冷卻塔施工單位河北億能公司未按規定設置獨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符合規定要求;未建立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責任體系,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不足。公司及項目部技術管理、安全管理力量與發展規模不匹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管理重點把控不準確。

            2.對項目部管理不力。公司派駐的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安排無相應資質的人員實際負責項目施工組織。公司未要求項目部將簡壁工程作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對項目部的施工進度管理缺失。對施工現場檢查不深入,缺少技術、質量等方面內容,未發現施工現場拆模等關鍵工序管理失控和技術管理存有漏洞等問題。

            3.現場施工管理混亂。項目部指定社會自然人組織勞務作業隊伍掛靠勞務公司,施工過程中更換勞務作業隊伍后,未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對勞務作業隊伍以包代管,夜間作業時沒有安排人員帶班管理。安全教育培訓不扎實,安全技術交底不認真,未組織全員交底,交底內容缺乏針對性。在施工現場違規安排垂直交叉作業,未督促整改勞務作業隊伍習慣性違章、施工質量低等問題。

           4.安全技術措施存在嚴重漏洞。項目部未將筒壁工程作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有重大缺陷,未按要求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拆模管理控制措施,未辨識出拆模作業中存在的重大風險。在2016年11月22日氣溫驟降、外部施工條件已發生變化的情況下,項目部未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在上級公司提出加強冬期施工管理的要求后,項目部未按要求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5.拆模等關鍵工序管理失控。項目部長期任由勞務作業隊伍憑經驗盲目施工,對拆模工序的管理失控,在施工過程中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實際形成了勞務作業隊伍自行決定拆模和澆筑混凝土的狀況。未按施工質量驗收的規定對拆模工作進行驗收,違反拆模前必須報告總承包單位及監理單位的管理要求。

             對筒壁工程混凝土同條件養護試塊強度檢測管理缺失,大部分筒節混凝土未經試壓即拆模。

        (二)魏縣奉信勞務公司

            7號冷卻塔勞務單位魏縣奉信勞務公司違規出借資質,以內部承包及授權委托的形式,允許社會自然人以公司名義與河北億能公司簽訂承包合同。僅收取管理費,未對社會自然人組織的勞務作業隊伍進行實際管理。未按規定與勞務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務作業隊伍僅配備無資質的兼職安全員,憑經驗、按習慣施工,長期違章作業。

        (三)豐城鼎力建材公司

             7號冷卻塔混凝土供應單位豐城鼎力建材公司在2016年4月份無工商許可、無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未通過環境保護等部門驗收批復、尚未獲得設立批復的情況下違規向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供應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理不具備混凝土生產的相關知識和經驗,內部試驗室人員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生產關鍵環節把控不嚴,未嚴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劑,無澆筑申請單即供應混凝土。

        (四)中南電力設計院

            1.管理層安全生產意識薄弱,安全生產管理機制不健全。工程總承包單位中南電力設計院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未按規定設置獨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總監崗位,頻繁調整安全生產工作分管負責人。作為以勘察設計為主業的企業,在經營業務延伸到工程總承包后,對工程總承包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全生產管理機制不完善,安全生產考核制度有效性不強。

           2.對分包施工單位缺乏有效管控。履行總承包施工管理職責缺位,未按規定要求施工單位項目部將筒壁工程作為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管理。對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筒壁工程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重大缺陷。當地氣溫驟降后,未督促施工單位項目部及時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組織安全檢查不認真、不深入,未發現和制止施工單位項目部違規拆模和澆筑混凝土等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

           3.項目現場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項目經理每月常駐施工現場時間不滿足合同規定要求。項目部未按規定現場見證筒壁工程拆模作業,未對拆模作業進行驗收,未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混凝土澆筑申請的相關審核規定。未組織和督促相關單位合理評估7號冷卻塔工期縮短的可行性、安全性并提出相應措施要求。對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工作不重視,項目部自成立至事故發生,未組織開展過項目全員安全生產應急演練。

           4.部分管理人員無證上崗,不履行崗位職責。公司及項目部部分人員未取得相應崗位資格證書,工程部、質量安健環部相關人員沒有冷卻塔施工管理相關工作經驗,不具備滿足崗位需要的業務能力,對相關業務要求不了解,對施工現場隱患整改情況不掌握。

        (五)中電工程集團

            中電工程集團作為中南電力設計院的上級公司,未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對總承包項目的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建立健全與總承包項目發展規模相匹配的制度,未按上級公司要求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總監崗位,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部署不夠。未嚴格按規定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檢查工作沒有全覆蓋,未對列為安全生產重點監控項目的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進行檢查。對中南電力設計院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整改不力。

        (六)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電工程集團的上級公司,對總承包項目的安全風險重視不夠,未建立健全與總承包項目發展規模相匹配的制度,未按規定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未按規定組織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研究部署不夠。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對中電工程集團安全大檢查工作流于形式的問題不掌握,對中電工程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制度不健全等問題督促整改不力。

        (七)上海斯耐迪公司

            1.對項目監理部監督管理不力。監理單位上海斯耐迪公司對項目監理部的人員配置不滿足監理合同要求,項目監理部土建監理工程師數量不滿足日常工作需要,部分新入職人員未進行監理工作業務崗前培訓。公司在對項目監理部的檢查工作中,未發現和糾正現場監理工作嚴重失職等問題。

            2.對拆模工序等風險控制點失管失控。項目監理部未按照規定細化相應監理措施,未提出監理人員要對拆模工序現場見證等要求。對施工單位制定的7號冷卻塔施工方案審查不嚴格,未發現方案中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問題,未糾正施工單位不按施工技術標準施工、在拆模前不進行混凝土試塊強度檢測的違規行為。

           3.現場監理工作嚴重失職。項目監理部未針對施工進度調整加強現場監理工作,未督促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現場安全管理?,F場巡檢不力,對垂直交叉作業問題未進行有效監督并督促整改,未按要求在澆筑混凝土時旁站,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問題監理不到位。對土建監理工程師管理不嚴格,放任其在職責范圍以外標段的《見證取樣委托書》上簽字,安排未經過崗前監理業務培訓人員獨立開展旁站及見證等監理工作。

        (八)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

            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作為上海斯耐迪公司的上級公司,對火電、新能源等電力建設的總承包、制造、監理等業務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及時督促上海斯耐迪公司解決管理能力與業務快速發展不匹配的問題。對上海斯耐迪公司監理業務缺乏過程監督指導,對其安全質量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力。

        (九)豐城三期發電廠

             1.未經論證壓縮冷卻塔工期。法定建設單位豐城三期發電廠要求工程總承包單位大幅度壓縮7號冷卻塔工期后,未按規定對工期調整的安全影響進行論證和評估。在其主導開展的“大干100天”活動中,針對7號冷卻塔筒壁施工進度加快、施工人員大量增加等情況,未加強督促檢查,未督促監理、總承包及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

             2.項目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不力。對進場監理人員資格不符合監理合同要求的問題把關不嚴,未按合同規定每季度對現場監理人員進行評議。未在開工前對工程總承包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方案審查把關不力,未發現施工方案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問題,未發現施工現場長時間垂直交叉作業的問題。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現場監督不力的問題失察。

             3.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混亂。工程建設指揮部成員無明確分工,也未對有關部門和人員確定工作職責??傊笓]全面負責項目建設,但其不是豐城三期發電廠人員,不對決策性文件進行簽批,也不是豐城發電廠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法定建設單位和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關系不清,相關領導權責不一。未按監理合同規定配備業主工程師,并組織對總承包、監理和施工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十)江西贛能股份公司

            江西贛能股份公司作為豐城三期發電廠的上級單位,未履行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設計、質量控制、進度控制等工作的監督和協調職責,公司相關職能部門未到現場督促協調有關工作,對未經論證壓縮工期等問題失察。在工程合同簽訂、開工許可檢查、施工單位資質審核、重大作業項目施工等環節中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監督不力。

        (十一)江西投資集團

             江西投資集團作為江西贛能股份公司的上級單位,成立的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和工程建設指揮部對工程的管理權限劃分不明確。未督促江西贛能股份公司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進度控制進行監督協調。未制定基本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督相關制度,對江西贛能股份公司及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檢查不力。

        (十二)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電力質監總站)

             1.違規接受質量監督注冊申請。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所屬電力質監總站違反規定接受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注冊申請,承接本應由江西省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負責的監督工作。未向江西省能源主管部門報告質量監督工作情況,也未主動接受監督。

             2.違規組建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站。違反規定使用建設單位人員組建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導致政府委托的質量監督缺失。

             3.未依法履行質量監督職責。組建的項目站除配合總站開展了“首次監督檢查”、“主廠房結構施工前檢查”和后期整改工作外,未開展其他監督工作。

             4.對項目站質量監督工作失察。未督促項目站定期報送工程進度、質量管控、質量驗收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壓縮合理工期以及總承包、施工、監理等單位未落實工程質量管理要求的問題。

        (十三)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

              1.江西業務辦公室履行工作職責不力。華中監管局江西業務辦公室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未將《華中能源監管局業務辦公室工作規則》與國家能源局要求不一致的問題向華中監管局匯報。對職責認識不清,在了解到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開工后,沒有跟蹤督促企業及時備案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沒有主動收集項目建設的工期、進度等有關信息并及時上報華中監管局。工作人員業務不熟,未告知企業正確的備案流程和相關要求。

              2.對監管職責認識存在偏差。華中監管局未將質量和安全監管責任分解到有關處室,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出現盲區。對職責定位認識存在偏差,注重電力運行安全和保證電網穩定運行,對建設施工安全和電力人身安全重視不足。違反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三定”規定,將江西業務辦公室“負責”的職責改為“配合”,改變了江西業務辦公室作為屬地監管主體的職責定位。

              3.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發現和查處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備案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的問題。未檢查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未發現電力質監總站違反規定承攬質量監督業務、未將受理的質監工程項目情況報能源主管部門備案、使用建設單位人員組成項目站等問題。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現場施工管理、質量管理存在的嚴重問題失察、失處。

        (十四)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

             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履行監督職責存在薄弱環節,對電力質監總站違反規定受理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的問題失察失管,對其使用建設單位人員組建項目站且未督促項目站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問題失察。

        (十五)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

             1.違規批復設立混凝土攪拌站。在明知豐城鼎力建材公司借用“河南二建豐電三期項目部”名義、非自設攪拌站、未征求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的情況下,對不符合布點條件的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混凝土攪拌站出具“基本符合”的結論,并違規批準設立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攪拌站。

             2.對豐城鼎力建材公司監督不力。未認真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對豐城鼎力建材公司在2016年4月尚未獲得設立批復、未獲得環保驗收批復、未獲得建筑業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工商營業執照未授予“商品砼生產、銷售”范圍的情況下,違規建設、生產和銷售預拌混凝土的行為失察、失處。

        (十六)豐城市政府

             豐城市政府違反規定,在豐城鼎力建材公司不具備規定條件、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未履行相應程序的情況下,違規干預、越權同意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批復設立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攪拌站。

      八、對有關責任人員和單位的處理

         根據事故原因調查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司法機關已對31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公安機關依法對15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13人,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人),檢察機關依法對16人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涉嫌玩忽職守罪10人,涉嫌貪污罪3人,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1人,涉嫌濫用職權罪1人,涉嫌行賄罪1人)。

         對上述涉嫌犯罪人員中屬中共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責成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單位在具備處理條件時及時作出黨紀政紀處理;對其中暫不具備處理條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黨員,由有關黨組織及時按規定中止其黨員權利。

         根據調查認定的失職失責事實、性質,事故調查組在對12個涉責單位的48名責任人員調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礎上,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等規定,擬對38名責任人員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對9名責任情節輕微人員,建議進行通報、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另有1人因涉嫌其他嚴重違紀問題,已被紀檢機關立案審查,建議將其應負的事故責任轉交立案機關一并辦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5家事故有關企業及相關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建議責成江西省政府和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檢查。

         (一)司法機關擬追究刑事責任人員(31人)

              1.河北億能公司(6人)

               (1)張運平,群眾,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吳志光,群眾,河北億能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執行經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尹志勇,群眾,河北億能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總工程師。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宋永壯,群眾,河北億能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工程部部長。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5)韓路保,群眾,河北億能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質檢部部長。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劉常,中共黨員,河北億能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部安監部部長。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魏縣奉信勞務公司(1人)

               (7)白書平,群眾,魏縣奉信勞務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7號冷卻塔施工隊隊長。2016年1 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豐城鼎力建材公司(3人)

               (8)顧玉興,群眾,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長。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朱海敏,群眾,豐城鼎力建材公司副廠長。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徐國軍,中共黨員,豐城鼎力建材公司經理。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行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中南電力設計院(3人)

               (11)王松,群眾,中南電力設計院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EPC總承包項目部總工程師。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2)郭延明,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EPC總承包項目部質量安健環部經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3)顧君,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EPC總承包項目部工程部經理。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5.上海斯耐迪公司(3人)

               (14)胡東勝,中共黨員,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5)繆德武,中共黨員,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安全副總監理工程師。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6)惠斌,中國民主建國會會員,上海斯耐迪公司豐城發電廠項目監理部土建副總監理工程師。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6.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3人)

               (17)邱曉波,中共黨員,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黨委委員、副總經理。2017年1月2 3日,因涉嫌貪污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8)桂小燕,中共黨員,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監察設計部經理助理兼紀檢督查室主任。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貪污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9)楊岳輝,中共黨員,江西贛能股份有限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副總經濟師兼燃料鐵路運輸部經理。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貪污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7.江西投資集團(1人)

               (20)鄧勇超,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工會主席,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總指揮。201 7年2月1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8.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3人)

               (21)楊飛云,中共黨員,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站長(江西贛能股份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副總經理)。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2)杜成剛,中共黨員,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副站長(江西贛能股份公司豐城二期發電廠總工程師兼三期擴建工程部經理)。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3)廖輝壽,中共黨員,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土建專員。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9.電力質監總站(2人)

                (24)白洪海,中共黨員,電力質監總站監督處負責人,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5)李輝,群眾,電力質監總站監督處干部。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0.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3人)

                (26)張志祥,中共黨員,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處長。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7)馮衛,中共黨員,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副處長。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8)陳開師,中共黨員,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科員。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11.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3人)

                (29)涂愛平,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0)毛衛東,中共黨員,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主任。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1)劉漢輝,中共黨員,原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散裝水泥預攪拌辦公室負責人。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教育人員(48人)

             1.中南電力設計院(11人)。

               給予黨紀處分人員(10人):

               (1)關業林,中南電力設計院黨委委員、總經理。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對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疏于管理,對公司相關部門和單位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管理項目施工不力、未按規定審查總承包項目部人員崗位資質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2)宗孝磊,中南電力設計院黨委書記,負責安全生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疏于管理,對公司相關部門和單位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組織管理項目施工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王輝,中南電力設計院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分管質量技術部、工程總承包公司等。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質量和安全管理職責,對質量技術部不認真執行工程質量標準規范和總承包公司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項目施工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4)曾渠豐,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兼質量技術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規定履行技術、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工程總承包公司工程質量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力,對總承包項目部存在的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和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王盛財,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副總經濟師兼人力資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規定審查總承包項目部組成人員的崗位資質,對項目部人員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督促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6)張枝洲,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工程總承包公司總工程師,分管項目質量安健環部。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對質量安健環部在總承包項目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失職失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7)李峻,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兼工程總承包公司總經理、總承包項目部項目經理。工作失職,未按規定履行全面管理項目部進度、質量、安全的職責,對項目施工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不力;未認真執行工程質量標準規范,管控施工進度不當;未按規定常駐施工現場,對施工人員管理松懈。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8)王岳華,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工程總承包公司項目經理、總承包項目部常務副經理。工作失職,未按規定履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職責,未認真審查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未按規定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急演練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未常駐施工現場及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資格不合規問題,未及時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9)王勇,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總承包項目部質量安健環部副經理。工作失職,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對冷卻塔筒壁施工存在的違規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隱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對施工方未按規定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以及冷卻塔筒壁施工存在的違規澆筑混凝土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0)張世龍,中共黨員,中南電力設計院總承包項目部工程部土建專業工程師。工作失職,未按規定履行質量管理職責,未認真審查冷卻塔筒壁施工方案;對冷卻塔筒壁施工存在的違規澆筑、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隱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鑒于上述10人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國務院國資委責成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進行批評教育人員(1人):

              (11)陳銀洲,群眾,中南電力設計院工程總承包公司質量安健環部主任。對總承包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的督促指導和監督檢查不力,對該部執行安全、健康、環保管理制度不認真、相關人員安全生產資格不合規等問題失察。建議進行批評教育。

            2.中電工程集團(3人)。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3人):

              (12)吳春利,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常委、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中電工程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疏于管理,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相關機構、崗位及建立與總承包項目相匹配的安全生產制度,未認真督促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重點監控項目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公司有關部門和中

                南電力設計院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3)李兵,中電工程集團黨委常委、副總經理,負責安全生產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要求督促公司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重點監控項目安全生產檢查全覆蓋,未認真督促中南電力設計院整改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等問題,對公司有關部門和下屬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流于形式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徐海云,中共黨員,中電工程集團工程管理部(安全質量環保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公司年度安全生產重點監控項目監督檢查不力,對中南電力設計院安全生產大檢查流于形式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鑒于吳春利、李兵、徐海云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國務院國資委責成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3.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3人)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3人):

             (15)汪建平,中國能源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未按規定要求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制度,對公司有關部門和下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記過處分。

             (16)丁焰章,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總經理。疏于管理,未按規定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制門和下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記過處分。

             (17)譚華,中共黨員,中國能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生產管理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未按規定提請召開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對中電工程集團安全大檢查流于形式的問題失察,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度不健全問題未督促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鑒于譚華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國務院國資委責成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4.上海斯耐迪公司(5人)

             給予黨紀處分人員(4人):

             (18)趙有生,中共黨員,上海斯耐迪公司總經理。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疏于管理,對分管安全生產和項目管理工作的公司領導督促指導不力,對項目監理部未嚴格按合同履行監理職責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9)李昌寶,中共黨員,上海斯耐迪公司副總經理,分管人力資源部、工程技術管理部、安全質量保證部及項目監理部等。疏于管理,未認真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職責,對工程技術管理部、人力資源部存在的監督檢查不力、未按規定配備監理人員等問題失察;對項目監理部存在的風險控制點失控、現場監理工作嚴重失職、未按要求配備項目部監理員、見證取樣人員不足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20)余石虎,中共黨員,上海斯耐迪公司人力資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為項目監理部配備監理人員,派未受崗前培訓的人員從事監理員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1)呂新生,中共黨員,上海斯耐迪公司項目監理部土建監理師。在編制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冷卻塔監理實施細則過程中,未按要求細化拆模工序風險點管控的相應監理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鑒于上述4人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國務院國資委責成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進行批評教育人員(1人):

             (22)荀敏,群眾,上海斯耐迪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工程技術管理部主任。對項目監理部監督指導不力,未開展實地檢查,信息報送不及時。建議進行批評教育。

           5.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3人)

             給予黨紀處分人員(1人):

             (23)王中堂,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總經理。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火電業務安全生產工作不重視;對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監管上海斯耐迪公司火電監理工作不力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鑒于王中堂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國務院國資委責成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進行誡勉談話人員(2人):

             (24)曾曦,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分管安全質量環保部。對火電監理業務疏于管理,未督促分管部門發現并解決上海斯耐迪公司監理業務和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25)趙宏,中共黨員,國家核電技術有限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總經理。對上海斯耐迪公司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指導不力,未發現其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不完善、重大危險源管控不力等問題。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6.江西贛能股份公司(8人)

             被紀檢機關立案審查人員(1人):

             (26)吳紀,江西贛能股份公司副總經理,豐城二期發電廠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三期基建工程安委會主任。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職責,未組織協調項目建設安全監管工作,對豐城二期發電廠安全生產保衛部和豐電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監督辦公室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2017年1月1 3日,因涉嫌嚴重違紀被江西省紀委立案審查,建議將上述問題轉江西省紀委一并辦理。

             給予黨紀處分人員(7人):

             (27)張惠良,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江西贛能股份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未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對江西贛能股份公司存在的監管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建設不力問題失察;履行組織領導職責不力,未有效解決江西贛能股份公司與工程建設指揮部關系不清晰、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混亂等問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章碧清,江西贛能股份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部。疏于管理,對分管部門履行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安全生產部未及時發現冷卻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9)宋弘景,中共黨員,江西贛能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兼安全生產部經理。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安全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冷卻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0)黃輝,中共黨員,江西贛能股份公司投資發展部經理。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進度控制等工作監督不力,對未經論證大幅壓縮冷卻塔工期的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31)付小新,中共黨員,豐城二期發電廠副總工程師兼安全質量保衛部經理、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監督辦公室主任。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的監督考核不力,對參建單位安全保證體系不健全及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2)汪明,中共黨員,豐城二期發電廠安全質量保衛部副經理兼安全質量監督處主任。工作失職,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監督不力,在日常檢查中未及時發現冷卻塔施工中存在的違規拆除模板、交叉作業等重大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33)鄒建華,中共黨員,豐城二期發電廠三期工程部經理助理兼汽機專業主任。未認真協助部門經理開展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等工作,對總承包和監理單位存在的現場管理混亂、安全隱患突出等問題失察失管,未做好電力建設工程報備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鑒于上述7人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江西省國資委責成江西投資集團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7.江西投資集團(3人)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2人):

             (34)姚迪明,江西投資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建設領導小組組長。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政策和法律法規,對江西投資集團及江西贛能股份公司相關單位和部門不認真履職、監管項目建設不力問題失察,在工程建設指揮部與江西贛能股份公司關系不清晰、項目建設組織管理混亂問題等方面失職。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35)羅志清,中共黨員,江西投資集團安全生產部主任。疏于管理,未及時督促江西贛能股份公司及豐城二期發電廠相關部門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開展安全監督檢查,對相關部門未發現冷卻塔施工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鑒于羅志清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江西省國資委責成

             進行誡勉談話人員(1人):

             (36)李忠清,江西投資集團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分管安全生產部。疏于管理,對安全生產部監管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建設不力問題失察。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8.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2人)

             給予黨紀處分人員(2人):

             (37)王志軒,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黨組成員、專職副理事長,分管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電力質監總站)。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電力工程質量監督政策規定,對電力質監總站違規承攬電力質監業務、違規使用建設單位人員組建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監項目站及該項目站履行質量監管失職失責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8)張天文,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主任(電力質監總站站長)、黨支部書記。違規承攬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質量監督業務,違規使用建設單位人員組建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監項目站,對該項目站未及時報送工程進度、質量管控和驗收等重要質量管控信息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鑒于王志軒、張天文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建議由國家能源局責成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給予相應的處理、處罰。

           9.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1人)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人):

             (39)黃學農,中共黨員,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司長。在2014年8月至2 016年8月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安全監管司司長期間,對電力質監總站監督指導不力,對其業務受理范圍與國家能源局有關規定不一致、違規使用建設單位人員組建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質監項目站及未有效督促該項目站履職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10.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5人)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3人):

             (40)羅毅芳,華中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分管綜合處、電力安全監管處。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對電力建設項目安全監管工作重視不夠,未全面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對行業監管處、江西業務辦公室未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問題失察;對電力安全監管處、綜合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41)王篤奎,國家能源局河南監管辦公室黨組書記、監管專員。2010年5月至2016年8月任華中監管局副局長兼江西業務辦公室主任,分管電力安全監管處工作。在此期間,對電力安全監管處履行電力安全監管職責監督指導不力,未有效解決江西業務辦公室對職責認識不清、履職不力問題,對豐城發電廠三期

                擴建工程項目未報備及電力質監總站違規承攬電監業務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42)夏慶輝,中共黨員,華中監管局行業監管處處長,2009年1月至2016年5月任華中監管局電力安全監管處處長。對電力建設項目施工安全監管不力,未發現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未報備、電力質監總站違規承攬業務等問題;未認真履行對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的監管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進行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人員(2人):

             (43)杜勇,中共黨員,華中監管局江西業務辦公室調研員。對江西業務辦公室應承擔的職責認識不清,未發現電力質監總站違規問題,對業務辦公室工作人員未正確向企業提供備案咨詢的行為負有責任。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44)周志強,群眾,華中監管局江西業務辦公室副主任科員。在接受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項目工作人員咨詢備案事項過程中,未告知其正確的備案程序及時限。建議進行批評教育。

           11.江西省政府(1人)

              (45)李貽煌,江西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負責工業、國有資產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工作。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中領導不力,未有效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和省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議進行通報。

           12.豐城市政府(3人)

              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2人):

              (46)楊玉平,宜春市委委員、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2011年5月至2016年8月任豐城市委書記,其中,2016年4月至8月,同時主持豐城市政府工作。違規干預、越權批準設立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攪拌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47)喻軍,樟樹市委常委,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任豐城市委常委、副市長,協助市長分管工業和信息化等工作,負責與豐城發電廠的聯系工作。疏于管理,對分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督促指導不力,對豐城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在預拌混凝土行業管理中的失職失責問題和在設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審批中的弄虛作假問題失察;對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攪拌站設立審批過程把關不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進行誡勉談話人員(1人):

              (48)徐思明,豐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2010年12月至2016年9月任豐城市政府黨組成員、辦公室主任。在設立豐城鼎力建材公司攪拌站事宜中,違反《豐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撰擬同意設立攪拌站的批復意見。建議進行誡勉談話。

         (三)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

             1.河北億能公司。建議給予吊銷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給予2000萬元罰款。

             2.中南電力設計院。建議責令工程總承包停業整頓一年、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處罰;建議給予2000萬元罰款。

             3.上海斯耐迪公司。建議給予降低工程監理電力工程專業甲級資質處罰;建議給予1000萬元罰款。

             4.魏縣奉信勞務公司。建議給予吊銷模板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處罰。

             5.豐城鼎力建材公司。建議給予吊銷營業執照處罰。

             6.關業林,中南電力設計院黨委委員、總經理,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7.李峻,中南電力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工程總承包公司總經理兼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部經理,建議給予20萬元罰款。

             8.張運平,河北億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建議給予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處罰。

             9.王朝陽,河北億能公司總經理,未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10.孟愛國,河北億能公司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D標段項目經理,建議吊銷一級建造師注冊資格,終身不予注冊;建議給予20萬元罰款。

             11.趙有生,上海斯耐迪公司總經理,建議給予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四)其他建議

             中國能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國務院國資委作出深刻檢查,江西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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